广州写字楼招商:名称和商标使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2018-07-03 10:51:46

    广州写字楼招商品牌管理的角度来讲,写字楼名称与商标、企业名称及简称、产品包装设计、域名、网站内容、广告语等一样,是能够与企业和产品形成对应关系的商业标志、记号和符号,是品牌表现形式(载体)的一种。


    基于品牌形象一致、集中宣传推广、加深公众印象的营销策略,很多广州写字楼招商业主都会选择以自有的核心商标品牌命名写字楼。如果在写字楼名称中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文字,由此形成的写字楼名称和商标使用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模式:


    1、“地名+商标”双重功能


    例如,如果“万达广场”的全部或部分空间向其他公司出租并由业主(或经许可的其他公司)提供出租和管理服务,那么,该写字楼名称具有双重功能:第一,作为地名,向公众指示该写字楼所在地理位置;第二,作为用于不动产事务服务活动中的商标,向公众提示服务来源、服务提供者身份。那么,在需要证明“万达广场”商标在不动产事务服务上实际使用及持续使用的场合,“万达广场”写字楼名称的对外展示以及在交易合同、宣传材料上的使用,应当被视为是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


广州写字楼招商,番禺办公室招商,租番禺写字楼,番禺写字楼出租,番禺写字楼,番禺写字楼招商,番禺创意园招商,石碁写字楼招商,石楼写字楼招商,市桥创意园招商,市桥写字楼招商,市桥写字楼出租,花城创意产业园官网

    2、“地名”单一功能


    例如,如果“中国石油大厦”完全由业主自用、并不对外出租的,那么,此时该写字楼名称就只具有单一的地名功能。尽管“中国石油大厦”中包含了与“中国石油”某一类别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但作为写字楼名称的使用方式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和功能(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不同,因此,以写字楼名称对外展示形成的孤立证据,很难被认为是商标使用,更无法主张是在哪一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所述,如果在写字楼名称中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文字,并实际提供出租管理服务的,应当被认为是第36类不动产事务有关的商标使用;如果写字楼由业主自用的,那么写字楼名称不构成商标使用。